(2011)舒民二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陶中传与吴兆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中传,吴兆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837号原告:陶中传,个体工商户。被告:吴兆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中传诉被告吴兆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中传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中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