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842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周某,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