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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扎民初字第0338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缪金山与扎赉特旗公安局、阿拉达尔吐派出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金山,扎赉特旗公安局,阿拉达尔吐派出所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年扎民初字第03388号被告扎赉特旗公安局,地址:音德尔镇,被告阿拉达尔吐派出所,地址:阿拉达尔吐,原告缪金山,男性。本院在审理缪金山诉扎赉特旗公安局、阿拉达尔吐派出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金山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任晓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王红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