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32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钟林涛与王东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钟林涛;王东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234号原告钟林涛,深圳广品窑炉制品厂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善忠、朱忠涛,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海,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武装部司机。原告钟林涛与被告王东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国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忠涛、被告王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林涛诉称,2011年9月24日,其与被告口头达成转让被告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镇田洪正街“曼莎”服装店的协议,约定,转让费为35000元。当日,其向被告交付了1000元的押金。同年9月26日,其向被告支付了35000元的转让费,被告出具了收条。双方履行了各自的交付义务后,被告不履行营业执照的变更过户义务,致使原告无法营业。转让时,被告称其与出租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且租期还有两年,也可以转租。后原出租人告知其,该房屋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不再续租,并于2011年9月21日向被告发出了不续租的通知。其得知后与被告协商,被告拒绝。据此,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撤销商品转让合同、退还租赁费及转让费3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东海承认其与原告口头达成房屋转租及商品转让协议属实,原告向其交付了转让费35000元(含1000元的押金)属实。并将其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协议交给了原告。辩称,其不同意返还,租赁期满后是否续期租取决于幼儿园,与其无关。况且,营业执照不能变更,只能重新申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24日口头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将经营的“曼丽”服装店以35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转让费35000元包含1000元的押金、房屋租金、装修费及商品价格,双方未约定各项具体数额。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向被告交付押金1000元,两天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剩余转让费34000元。另查明,原告所使用的房屋系西安庆华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庆华公司)所有,庆华公司作为出租方与吴建军于2008年11月1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共计三年,每月租赁费为2200元,吴建军一次性交付了全部租金。被告于2011年3月接受吴建军对其承租房屋的转租,双方无书面转租协议。2011年9月21日,被告在未征得原出租方庆华实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转租给原告。上述事实,有转让合同、收条、调查、谈话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双方进行了房屋租赁及商品的打包转让,并已完成交接。对房屋转租而言,被告未经房屋出租人的同意,将其承租的房屋又转租给原告使用。庭审后,本院征询房屋出租人对原、被告转租房屋的意见,出租人明确表示:同意原告使用该房至2011年12月底。即出租人对原、被告转租房屋行为的追认;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损失费9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货物部分的转让,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原告进行交易,故原告要求撤销转让协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转让商品时未履行交接手续,无相关货物的交付清单,也无相应的的书面证据证明货物的价值,自双方实际交易时,推定原、被告共同认可后的行为,故对于该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钟林涛继续使用所承租的房屋经营至2011年12月31日止;王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钟林涛损失9000元;驳回原告其余之诉。如果王东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原告已预交。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412.5元,另412.5元由被告王东海负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娅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