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09-1012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枫速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枫速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09-1012号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号6F。(组织机构代码:72407165-6)法定代表人:邢培强,董事长。被告:深圳市枫速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和沙路1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83916401)法定代表人:邓庆强。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枫速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速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多媒体公司诉称:原告经权利人授权,取得《叶问》、《奋斗》、《武术之少年行》及《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四部影视作品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所经营的“动感网域网吧”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擅自通过网吧局域网向顾客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播放、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利,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2010年5月21日,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0年8月11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502号《公证书》。为调查取证、制止被告侵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包括但不限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等费用,被告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24000元;2、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每案4000元;3、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作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每案1500元(《叶问》案件为11490.57元);4、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实际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调查取证费用每案500元;5、承担四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其指控侵权的网吧系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北侧文福大厦2楼西座的“动感网域网吧”,而被告枫速公司开设的网吧系“动感网吧”,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和沙路富源工业区1栋第二层,两者明显不一致。因此,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对其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枫速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预交的四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450元(800元+550元X3),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赖 学 秀人民陪审员 岑 婉 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晓华(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