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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太执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太执字第1637号申请执行人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石路。法定代表人:吴国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翠。被执行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吕永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太沙商调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2504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帐号:32001626336059209501;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帐号:4598582144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