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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商初字第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商初字第1024-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某、岳某某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某、岳某某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