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7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安乐与中国农业银行世纪大道支行、杨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中国农业银行世纪大道支行,杨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78号原告安乐,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生。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世纪大道支行。营业地陈杨寨转盘东南角。被告杨光,男,汉族,50多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世纪大道支行、杨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撤回起诉。诉讼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安乐承担。审判员 师晓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