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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继娥、高明阳与被告米世如、张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继娥;高明阳;米世如;张振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01688号原告朱继娥,女,农民。原告高明阳,男。被告米世如,男,农民。被告张振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继娥、高明阳与被告米世如、张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继娥、高明阳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继娥、高明阳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继娥、高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继娥、高明阳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郑琰丰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