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沭阳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王春,沭阳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赵航国。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爱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进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卫国,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被告沭阳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春、沭阳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祁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