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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子李某甲抚养费不当,其实体权利人为李某甲而非某某。经询,李某某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长执字第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