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子李某甲抚养费不当,其实体权利人为李某甲而非某某。经询,李某某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长执字第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