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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43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史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史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4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生。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生。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73年11月1日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07年5月1日,被告以开店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被告史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了借条。还款到期时,原告多次讨要均未果。被告一再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但迟迟不归还借款。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二被告于201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某35000元借款、利息3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二、二被告如未按上述期限给付上述款项及利息,应承担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双倍贷款利息(从2011年10月24日至款项还清日)及违约金5000元。三、双方再无其它争议。诉讼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二被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晓黎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