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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冰与范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冰,范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60号原告:陈冰,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范璐,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冰与被告范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冰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