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冰与范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冰,范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60号原告:陈冰,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范璐,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冰与被告范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冰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