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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初字第229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陈某、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2293-1号原告韦某。担保人郭某。被告陈某。被告杜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陈某、杜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某名下的桂A×××××小轿车一辆,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杜某名下的桂A×××××小轿车一辆(查封标的以4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郭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