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荣石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石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刘某。被告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金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