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卢丽芳诉朱海燕、朱永强、杨晓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丽芳,朱海燕,朱永强,杨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卢丽芳,女,生于1982年2月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朱海燕,女,生于1974年12月1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朱永强,男,生于1978年9月29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晓梅,女,生于1979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个体工商户。系朱永强之妻。卢丽芳诉朱海燕、朱永强、杨晓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1)陇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丽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朱海燕、朱永强、杨晓梅已缴纳案件款4884.20元及案件受理费35元,本院已将执行款4919.2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卢丽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