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卜淑英与廖永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淑英,廖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4612号申请执行人卜淑英,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廖永平,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卜淑英申请执行廖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2010)西民初字第1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卜淑英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廖永平名下的车牌号为京MW的灰色丰田轿车的产权进行了查封。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廖永平的银行账户34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卜淑英。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廖永平的银行、车辆、房屋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卜淑英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2007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玉荣审 判 员 吕 祥代理审判员 韩根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