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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瑞妮、苏芬,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刘瑞妮、苏芬及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自由恋爱于2006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常常夜不归宿,对她及孩子很少关心,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婚后原告之母常与他发生矛盾,夫妻之间也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关系冷淡,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2006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6年8月30日生有一女刘某甲。婚后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家人也与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冷谈。现夫妻分居生活,互不关心,且双方均起诉离婚,因协商不成后又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房屋价值均达成协议,同意原告给付被告房款八万元,但就给付方式双方产生争议,原告提出分两次付清八万元,被告要求一次性付清,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双方不能处理好夫妻矛盾及家庭矛盾,双方多次起诉离婚,现夫妻又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及房价值双方已达成协议,本院予以认可。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婚姻自由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刘某甲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三百元,被告刘某某有权探视孩子。三、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南街经委商品楼**30502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张某给付被告刘某某房款80000元。四、家中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沙发一套归被告刘某某所有(已拉走)。五、原、被告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双方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康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