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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洪民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文亮与卿昌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亮,卿昌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洪民商初字第276号原告:刘文亮。被告:卿昌德,身份证号:51222219700624159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亮诉被告卿昌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亮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9元,由原告刘文亮负担。审 判 长  郭昌志审 判 员  张俊华人民陪审员  史书鸣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