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洪民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文亮与卿昌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亮,卿昌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洪民商初字第276号原告:刘文亮。被告:卿昌德,身份证号:51222219700624159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亮诉被告卿昌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亮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9元,由原告刘文亮负担。审 判 长 郭昌志审 判 员 张俊华人民陪审员 史书鸣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