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宫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秋娟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青西村二组、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青西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娟,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青西村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青西村村委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00625号原告刘秋娟。委托代理人刘剑,男,西安市未央区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瑛,女,西安市未央区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青西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席智学,系该村二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闫杨军,男,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青西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小民,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绪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娟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青西村二组、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青西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娟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刘秋娟负担69元,退还原告69元。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