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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志华诉姚立家、闫列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华,姚立家,闫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华,男,生于1963年6月24日,汉族,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姚立家,男,生于1963年2月10日,汉族,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闫列平,女,生于1964年10月17日,汉族,陇县人,农民。系姚立家之妻。本院在执行(2011)陇民初字第00444号张志华诉姚立家、闫列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志华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324.50,且已全部发放于闫列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