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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335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职业同上。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末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9月份同居生活,于2006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子一女。但从2009年以来,被告迷恋上到游戏厅赌博,并与一女孩有不正当关系,而且从2010年起被告不再给自己和孩子生活费,自己四处借钱维持生计。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自己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高某甲由被告抚养,孩子高某乙由自己抚养;现居住的房屋两间,双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并于1999年9月份同居生活。2000年9月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0年11月20日生一女高某甲,2008年8月13日生一子高某乙。双方于2006年11月2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9年以来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原告怀疑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并为此发生争吵。2011年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双方在原告娘家居住,之后被告外出打工。2011年5月份左后,原、被告在家协商被告给付家庭生活费事项未果。后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诉称内容。诉讼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答辩期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已十余年,并生有一子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外出打工,致夫妻感情不睦,家庭关系不和,责任在被告。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因缺乏证据,依法不予支持。现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下落不明不满两年,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理应给被告改正之机。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故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栋审 判 员  杨建辉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