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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堂诉被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堂,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528号原告王连堂,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蒲城县上王乡荣光村五组。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堂诉被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堂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堂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1元,减半收取1890.5元,由原告王连堂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