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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管延海与广东省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81号原告管延海,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251。委托代理人侯衍涛,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为,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省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莫锦荣。被告广东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正文。被告莫锦荣,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延海诉被告广东省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莫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延海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省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莫锦荣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延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8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予以批准。审 判 员  吴明星审 判 员  罗英典代理审判员  康 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