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4094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天缘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天缘网吧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4094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敏。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委托代理人杨文。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天缘网吧。投资人李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天缘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天缘网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雨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