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利夫与陈立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夫,陈立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张利夫。委托代理人:郑伟。被告:陈立柯。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夫诉被告陈立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张利夫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