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86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迈克尔(MICHAELDALETEAST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凯铭,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兵。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万生审 判 员 童宙轲代理审判员 何 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楚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