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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86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迈克尔(MICHAELDALETEAST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凯铭,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兵。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万生审 判 员  童宙轲代理审判员  何 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楚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