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阳执字第00441-1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彭金元与湖北省乡镇企业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元,湖北省乡镇企业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阳执字第00441-1号申请执行人:彭金元。被执行人:湖北省乡镇企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鄂民监二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裁定查封湖北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名下的坐落于汉阳区恒富苑小区3号B栋2-7层房屋23套、2号B栋(南)2-7层房屋12套两年。现查封期限将届满,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湖北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名下的坐落于汉阳区恒富苑小区3号B栋2-7层房屋23套、2号B栋(南)2-7层房屋12套;二、查封期限一年,从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12月8日。审判员 苏文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