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丹诉被告宝鸡市融鑫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建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宝鸡市融鑫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462号原告赵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凯,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融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教育路。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建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与被告宝鸡市融鑫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建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赵丹负担。审 判 长  贾丽丽审 判 员  易 萍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