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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75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757号原告赵某。被告高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他与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夫妻关系冷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诉请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被告高某否认原告所诉事实,辩称夫妻感情尚好,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第三者插足,现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并于2007年11月7日生一子取名赵彦泽。日常生活中,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同,夫妻之间相互沟通较少,尤其是被告在公交公司上班,早出晚归,两人相处的时间较少,为此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2011年10月10日原告诉于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有小孩,原告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只要夫妻之间能够相互理解,多沟通,多交流,彼此关心照顾对方,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