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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宏娟与被告孙广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娟,孙广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489号原告:刘宏娟,女。被告:孙广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娟与被告孙广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宏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宏娟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佟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