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宏娟与被告孙广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娟,孙广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489号原告:刘宏娟,女。被告:孙广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娟与被告孙广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宏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宏娟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佟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