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琦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琦,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30号原告朱琦,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委托代理人杨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辉,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张卫东,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琦与被告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琦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琦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