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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宗申医达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宗申医达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宗申医达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宗申医达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中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