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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单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记与徐方全、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记,徐方传,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单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刘记,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时培国,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方传(全),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记与被告徐方全、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刘记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记撤回对被告徐方全、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春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