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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沭法清(算)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万松超、季天民与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松超,季天民,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沭法清(算)字第0001号申请人万松超,市民。申请人季天民,市民。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华伟、孙以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宁海路12号。委托代理人倪宿宁,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万松超、季天民申请被申请人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利公司)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对是否进行强制清算进行了预审查。申请人万松超及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华伟、被申请人大利公司委托代理人倪宿宁到庭参加听证。听证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因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初步查明:被申请人大利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5日,公司章程记载股东为金福斌,出资比例为51%,季天民出资比例为49%。后申请人万松超从季天民手中转让500000元入股,经本院(2008)沭民二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万松超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被申请人8.62%的股份。2010年10月18日,宿迁市沭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沭工商案字〔2010〕01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为由,吊销被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于2010年10月26日进行了公告送达。之后,股东之间有自行清算的意向,并进行了联系,但未形成相关公司清算组决议。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其已在诉讼期间在2011年7月31日形成成立清算组的公司决议,清算组已经成立并未故意拖延清算,相关清算程序已在进行中,并且已将决议寄送申请人,虽然申请人未参加,因股东金福斌占表决权大的51%,决议仍然有效。但申请人万松超当庭提供其收到的决议与被申请人的决议内容不一致,万松超收到的决议中未提到成立清算组的内容。据此,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已成立清算组。综上,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大利公司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公司解散事由,公司已经解散。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被申请人显未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申请人万松超、季天民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万松超、季天民要求对被申请人沭阳大利五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志超审判员  曹庆玉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