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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一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郑维六与邵军华、钱德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维六;邵军华;钱德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一初字第02040号原告郑维六,男,汉族,1956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邵军华,女,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钱德田,男,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维六与被告邵军华、钱德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维六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维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维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郑维六负担。审判长  张莉莉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张 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神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