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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陈国新、黄丽红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新,黄丽红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新,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惠州市惠阳区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惠阳区,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丽红,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惠州市惠阳区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惠阳区,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27日以惠城检刑诉[201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新、黄丽红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新、黄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委托广东省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对被告人陈国新进行了医学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被告人陈国新私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印章,伪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已将位于惠城区三栋镇三栋路86号房屋已转让给陈国新的《房屋权益转让协议》、收据,然后对外称要转让自己此栋房屋。2010年8月,被害人曾某1经人介绍看了以上资料后,信以为真,于8月5日与陈国新、黄丽红签订了《楼房转让协议书》,约定曾某1以29万元价格购买此楼,曾某1依约分多次付了14万元购房款后,发觉《房屋权益转让协议》等有问题,打电话给陈国新,陈国新、黄丽红见事情暴露后,赶忙开车逃往江门市,后发生交通事故。2010年12月27日,陈国新、黄丽红在江门市五邑医院被抓获。后陈国新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陈国新、黄丽红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在收受购房款后逃匿,人民币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现特对被告人陈国新、黄丽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国新、黄丽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陈国新自述,其于2010年11月27日发生交通肇事,现左脚仍疼痛且不能弯曲,生活不能自理,特申请保外就医。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被告人陈国新私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印章,伪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已将位于惠城区三栋镇三栋路86号房屋已转让给陈国新的《房屋权益转让协议》、收据,然后对外称要转让自己此栋房屋。2010年8月,被害人曾某1经人介绍看了以上资料后,信以为真,于8月5日与陈国新、黄丽红签订了《楼房转让协议书》,约定曾某1以29万元价格购买此楼,曾某1依约分多次付了14万元购房款后,发觉《房屋权益转让协议》等有问题,打电话给陈国新,陈国新、黄丽红见事情暴露后,赶忙开车逃往江门市,后发生交通事故。2010年12月27日,陈国新、黄丽红在江门市五邑医院被抓获。后陈国新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取保候审。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楼房转让协议书、收据,证实其与陈国新、黄丽红就位于三栋镇陶前村惠淡路边86号楼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3、证人曾某2证言,证实曾某1于2010年8月5日拿了5万元给陈国新,于2010年8月7日转了5万代陈国新还给李某庆。4、收条,证实李某庆收到曾某1代陈国新还款的5万元。5、中国人寿惠州分公司关于三栋营销服务部房屋产权归属的情况说明、收据、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证实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惠淡路86号的房产归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有;陈国新、黄丽红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6、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陈国新、黄丽红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丽红被抓获的时间和地点,及其交代了丈夫陈国新的行踪;被告人陈国新因受伤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8、江门五邑中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国新因骨折而住院接受治疗。9、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虎爪村民委员会的请求信,证实被告人陈国新、黄丽红的一双父母年老在家,母亲常年吃药,且其儿子11岁、女儿7岁,尚在读小学,全家收入都靠其夫妻二人,基于以上情形,恳请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10、被告人黄丽红供述,其丈夫陈国新因做生意亏本而私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印章、伪造《房屋权益转让协议》和收据以此诈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惠某3分公司领导暂时让其夫妻居住的房已为其所有。陈国新经黄丽红同意,以上述伪造的证件与买主曾某1签订楼房转让协议书,骗取买主购房款14万元后逃至江门打工。被告人陈国新供述,其借高额利息借款,无奈于被人追债,便与妻子黄丽红商量,伪造相关的房屋产权证明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给其夫妻暂时使用和居住的惠城区三栋陶前村惠淡路86号三楼的房子转卖给曾某1并收取购房款14万后潜逃。11、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的医学鉴定,证实被告人陈国新的左膝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后,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建议定期门诊复查,必要时需行前叉韧带重修术。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新、黄丽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在收受他人购房款人民币14万元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新、黄丽红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国新、黄丽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被告人陈国新称其因交通肇事,左脚仍疼痛且不能弯曲,生活不能自理,特申请保外就医。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委托广东省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对被告人陈国新进行医学鉴定,该鉴定确认被告人陈国新左膝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后,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建议定期门诊复查,必要时需行前叉韧带重修术。以上鉴定结果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相关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国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丽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蓝诗祥审判员  钟秀芳审判员  邱大琼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