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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东青与吴健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东青;吴健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74-1号原告:吴东青,江东街道大元村3组。委托代理人:傅建伟。委托代理人:傅晓龙。被告:吴健程,江东街道大元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青与被告吴健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东青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健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东青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健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号的小型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