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刑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西刑二初字第0011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西安博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石安保,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张某甲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的申请并征得公诉机关的同意,本院决定对该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钟志光、张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石安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张某甲从甘肃省张掖市曹某等人处,分别以每斤2.7元、2.8元的价格购得6万公斤“武科2号”等品种玉米种子,自行包装为“吉祥1号”玉米种子在陕西省内进行销售(该玉米品种在陕西省未经审定,不能销售)。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甲销售的“吉祥1号”玉米种子与标准样品“吉祥1号”玉米种子不符,系假种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及时将所销售给种子经营户的3.81万公斤假“吉祥1号”玉米种子全部收回。被告人张某甲所购进、销售的假玉米种子现已全部由西安市农业委员会查扣封存,合计6万公斤,涉案价值人民币328400元。上述事实,有甘肃省武威甘鑫种业有限公司举报信、西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移送案件的函、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西安博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证人程某、高某、李某甲、赵某、章某、曹某(又名曹家堡)、张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与证人曹某签订的购货协议、西安博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保证卡、运输合同、被告人张某甲使用的“吉祥一号(武科2号)”玉米种子的宣传材料、查某(扣押)通某、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入张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将涉案的7.6万斤假种子从各代销点处收回,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属犯罪中止,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免除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法律规定,购进此种品种种子进行包装后冒充他种品种种子进行销售,以假充真,涉案金额328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属犯罪中止,情节较轻,请求对其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甲在将涉案的部分假玉米种子销售给各代后,又将其从各代销点处收回,是因为部分代销点的经营者发现该批玉米种子包装有问题而拒绝对外出售要求退货以及西安市种子管理站接到举报后及时予以查处,而不是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放弃犯罪,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此项事实,有证人高某、李某甲、赵某、章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查某(扣押)通某、西安博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保证卡等证据证明,也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在卷佐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惟被告人张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执行至2013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已缴纳罚金二万元,剩余罚金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涉案假玉米种子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农业委员会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郝 卫审判员 吴加亮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