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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7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高××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高××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KITPINGAU-YEUNG,高××东北亚区总裁。委托代理人陈××,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高××有限公司(下称高××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高××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上诉人陈××在2010年4月15日签名确认其已收到被上诉人高××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其在201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已确认收到并承诺遵守上述规章制度,故本院对被上诉人高××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上诉人陈××在报销保管费和油费时,存在将饮食发票冒充保管费、虚开保管费发票、油费发票等欺骗公司行为,被上诉人高××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高××公司无须支付上诉人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故本院对其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被上诉人高××公司解除与上诉人陈××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陈××请求被上诉人高××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陈××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连亮(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