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神木县大保当镇清水沟村民委员会与徐永红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神木县大保当镇清水沟村民委员会,徐永红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县大保当镇清水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生国,任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红,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大保当镇清水沟村人,学生。委托代理人闫治林,男,现年70岁,神木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上诉人神木县大保当镇清水沟村民委员会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神木县大保当镇清水沟村民委员会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韩燕妮审 判 员 杜波云代理审判员 冯佑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