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催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史忠礼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62号申请人: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忠礼。委托代理人:倪妙华。申请人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010004124170025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壹万贰仟叁佰肆拾叁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8月26日、到期日期2011年9月25日、出票人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吴江市金亮纺织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