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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催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史忠礼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62号申请人: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忠礼。委托代理人:倪妙华。申请人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010004124170025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壹万贰仟叁佰肆拾叁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8月26日、到期日期2011年9月25日、出票人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吴江市金亮纺织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欧莱迅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