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426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元聪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广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聪,达州市通川区广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4268号原告刘元聪,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王平,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广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法定代表人唐华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公司职员。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负责人袁威,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元聪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广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受理后,原告刘元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元聪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元聪撤回对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广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刘元聪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华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