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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敏与东河桥村民委员会、凤县黄牛铺镇东河桥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东河桥村民委员会,凤县黄牛铺镇东河桥村六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197号原告:王敏,女。代理人:罗桂莲,女。被告:东河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齐金水,系该村村长。被告:凤县黄牛铺镇东河桥村六组负责人:刘伟明,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王敏诉被告东河桥村民委员会、凤县黄牛铺镇东河桥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荣审 判 员  邵玉君代理审判员  王利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