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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薛先合与陈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先合,陈卫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494号原告:薛先合,居民。被告:陈卫东,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先合诉被告陈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先合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先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