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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裕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汪尊芳、袁兴华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汪尊芳,袁兴华,安徽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裕执字第101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下简称“工行六安分行”)。法定代表人:杨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汪磊,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汪尊芳,女,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执行人:袁兴华,男,1985年10月22日生,住金寨县。被执行人:安徽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汪尊芳等至今未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尊芳、袁兴华、安徽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员周维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