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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修桥盗窃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兴刑初字第00102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修桥,男,汉族,初中文化,工人。2011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字(2011)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修桥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参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修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5月17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李修桥骑自行车从115厂北大门混进厂内,用铁片撬开螺栓分厂的窗户,钻窗入室,盗窃一台电焊机搭铁线28米(直径15毫米),价值1389元。后卖给兴平西城顺平废品收购站薛某某(已被行政处罚),获赃款170元,已挥霍。2、2011年5月20日晚7时许,证明被告人李修桥用同样的手段,盗窃115厂螺栓分厂另一台电焊机手把线30米,枪头一个,价值1846元。后卖给兴平西城顺平废品收购站薛某某,获赃款180元,已挥霍。3、2011年6月10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李修桥骑自行车从115厂北大门混进厂内,用钢管撬开航空点火器分厂中央库的防盗网及窗户,盗窃十芯电源线28米、十二芯电源线46米,十六芯电源线76米,价值1040元。后用自行车将十二芯、十六芯电源线驮到厂东边的小树林里藏匿,将十芯电源线偷出厂,卖给兴平西城顺平废品收购站薛某某,获赃款80元,已挥霍,藏匿的电源线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失主。4、2011年6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修桥骑自行车从115厂北大门混进厂内,钻窗入室盗窃16车间杂物库内紫铜管一根,蘸火钳一把,用其撬开16车间弹簧工段储物间防盗网及窗户,盗窃紫铜内存条(某型号飞机零件半成品)301件,重39公斤,价值20032元。后分三次卖给西城顺平废品收购站薛某某,获赃款1780元,已挥霍。5、2011年6月12日晚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修桥骑自行车从115厂北大门混进厂内,打烂窗户玻璃,钻窗入室盗窃115厂25车间电泳漆间废漆包线10公斤,价值780元。后分二次偷出厂卖给兴平西城顺平废品收购站薛某某,获赃款494元,已挥霍。6、2011年6月14日晚6时许,被告人李修桥骑自行车从115厂北大门混进厂内,用砖头将螺栓分厂防盗网上的窗户砸坏,钻窗入室,撬开工具箱,盗窃12寸活动扳手一把,直径10毫米,长0.3米的紫铜管,价值39元。后在寻找别的盗窃目标时被115厂保卫处巡逻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修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修桥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2、报案材料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5厂被盗后,将被盗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3、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害人报案后,对案件立案侦查。4、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李修桥2011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5、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李修桥被115厂保卫处扭送至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6、被告人李修桥的供述。其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证明了被告人李修桥六次盗窃115厂财物的犯罪事实,及最后一次盗窃时被保卫处巡逻人员抓住的事实。7、证人薛某1薛某某(系夫妻)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修桥将盗窃的紫铜条、电缆线、电焊枪头等物卖给开废品收购站的薛某某和薛凤玲。8、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1年6月10日上班时发现库房栏杆被撬,库房内白色电源线被盗。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10日下午他上班时发现储物间防盗网被撬,301根紫铜内存条丢失。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13日早上班时,他发现电泳漆间废样扁铜线被盗。11、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7日早车间内长约28米的电焊机搭线丢失,5月21日早发现车间工具箱被撬,一根紫铜管及一把活动扳手丢失。12、现场勘查笔录及平面示意图,证明被盗现场的情况。13、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明从废品收购站搜查出电焊机焊枪一把、电焊机电缆线30米,扁铜线5.2公斤,从李修桥家搜查出作案工具黑色皮鞋一双。1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将被盗物品一根紫铜管、淬火钳一把、电焊机搭线30米、电焊机焊枪一把、5.2公斤扁铜线、电源线、活动扳手等扣押并返还失主,将作案工具皮鞋一双、钢管一把予以扣押。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修桥辨认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是淬火钳、紫铜管、钢管;作案地点在115厂院内;薛某某、薛某1辨认卖给他们电缆线等物的人是李修桥;16、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电焊机搭线28米价值1389元;电焊机手把线30米,枪头一个,价值1846元;十芯电源线28米、十二芯电源线46米,十六芯电源线76米,价值1040元;紫铜内存条301件,价值20032元;电泳漆间废扁铜线10公斤,价值780元;12寸活动扳手一把、铜管一根,价值39元。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合计25126元。17、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薛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当庭已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修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251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李修桥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修桥在第六次盗窃时被抓获,系未遂,对第六宗犯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修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费 征审判员 牛美迎审判员 任 赓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