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招田诉康小利、宝鸡市祥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招田;康小利;宝鸡市祥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297号原告王招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福,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小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慧荣,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祥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小军,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招田诉被告康小利及宝鸡市祥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招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福,被告康小利委托代理人彭慧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祥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招田诉称,原告自2010年3月开始向被告供应水泥,被告累计应付货款54020元。2010年11月12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元,但对剩余货款拖欠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020元及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康小利辩称,欠款属实,但被告康小利仅是经手人,欠款应由第二被告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祥瑞公司辩称,该笔欠款系公司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0年3月开始向被告祥瑞公司供应水泥,被告祥瑞公司累计应付货款54020元。2010年11月11日,被告祥瑞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由康小利书写并加盖了祥瑞公司公章。2010年11月12日,被告祥瑞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000元,但对剩余货款拖欠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欠条、工商查询资料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祥瑞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清楚,欠款数额明确,被告祥瑞公司理应及时支付拖欠货款4902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0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康小利作为经手人书写欠条系职务行为,不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宝鸡市祥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招田货款49020元及自2010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招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宝鸡市祥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鸣审判员 易 萍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鹏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