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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雨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南京奇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久爱家居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奇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久爱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雨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南京奇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淳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珠江路659号。被告:南京久爱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爱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万达西地1栋1单元8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奇淳公司与被告久爱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淳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奇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淳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奇淳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书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颖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