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达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达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1-11-30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朱友良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08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08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诉讼代理人黄慧、孙泽平,均为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达全,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博罗县。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达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朱达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即1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钟建文 搜索“”